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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1536
为规范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化建设,特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全寿命周期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
第三条 学会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等处置决定由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四条 学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负责
第五条 学会办公室依据工作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须提出申请,待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购置;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本着满足基本办公需求的目的,不得购置与学会办公业务无关的办公用品及超标准的办公设备。
第六条 经批准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办理入帐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须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技术性能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方可按申请报废处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须提出报废处置申请,由
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签批,批准后提交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帐面处理,办理完成手续后,方可进行实物处理。
北京金属学会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