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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1563
第一条 法人证书是北京金属学会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法人证书的管理,关系到北京金属学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为规范维护北京金属学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金属学会秘书长授权由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北京金属学会的法人证书管理工作,监督法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北京金属学会社团法人登记证”由办公室出纳保管。
第四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需使用法人证书的须按要求提出使用申请,将其与所需用法人证书的文件一并上报,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法人证书使用申请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使用。
第六条 法人证书原则上不许带出北京金属学会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法人证书原件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向主管领导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七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法人证书,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法人证书,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