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北京金属学会对外投资和举办实体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3297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学会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促进学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北京金属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学会的投资能力,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努力实现对外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本学会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投、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的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对外投资和举办实体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对外投资及举办实体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和监控是主要内容。

第六条 本学会设有对外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学会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章  投资决策、批准程序

第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会通过运用学会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投资;

2、 资金或实物投资;

3、 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对外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手段,以明星修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认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初步可行性研究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进行,学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单位的初步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和修改,确定投资方案报公司审批。可行性认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条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实体。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 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新增项目;

2、 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3、 本学会直接投资的项目。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审批采取学会办公室初审,理事会决策机构审定。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四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及本学会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效益良好;

2、 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3、 法律手续完善;

4、 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 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项目,包括: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合同、协议草案;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有关合作单位资信情况;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四章 监管及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对学会对外投资实施监管;学会对外投资应获得合法的投资凭证,做好国有产权登记;对学会的财务状况、运营效益和国有产权处置等进行监督;对实体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对实体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审计。

第十六条 所出资学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建立健全学会内部财务、审计、法律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学会国有资产的完整;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外投资业务核算。投资收益应按期、足额收取。学会应将投资收益收取情况、投资项目结束时投资额回收情况,及时报理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会违反规定决策、批准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隐瞒投资真相,不按照本规定报告的;编报虚假投资预算、决算,隐瞒、截留投资收益的,应追究学会法人代表相应责任。如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金属学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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