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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32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金属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在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条 北京金属学会是北京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受北京市科协的直接领导,受中国金属学会的业务指导,在挂靠单位系独立组织。
第三条 北京金属学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科技评价委员会、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等)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开展学会各项工作的核心组织。各专业分会是开展学会活动的基础组织。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机构。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北京金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按协商分配的名额民主选举或推荐。
第六条 北京金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员
1、确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批准学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工作文件与报告。
3、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七条 北京金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 北京金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九条 北京金属学会理事会是在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 .
1、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学会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定学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2、理事会由学会自下而上并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理事人选应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学会工作、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学风正派的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个别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较大比例。
4、理事会的理事人数根据市科协有关章程确定。理事会中多数成员要在学会所属机构内兼任一职。
5、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每届理事会要更新三分之一左右理事。
6、曾任学会理事长、理事,对学会工作有较大贡献,有丰富工作经验,在学会中有较高声望者可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于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长称号。
7、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检查、督促学会所属各机构的工作;研究学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其名额为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左右。理事长应由本学科中专家担任为宜。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学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会设置学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所属各机构的
秘书工作。
3、定期(季)召开监事会、秘书组及会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及学会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布置、检查工作,
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4、做好上下联系工作,了解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
5、组织筹备学会综合性活动。
6、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及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亦可由其他单位推荐,理事会任命。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学会秘书处全面日常工作、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担部分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章 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北京金属学会设置学术,科普与教育、组织,咨询、科技评价五个工作委员会,它是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分会业务活动的职能工作机构。同时受上级相应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的组成要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代表性。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民主协商,一般由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委员则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推荐单位商定人选报理事会审批后组成。
第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理事会的要求,统筹安排委员会分管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规划、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同时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工作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正、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
1、 学术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学术交流
的工作机构。
2、制定本学会的学术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予算,提交(常
务)理事会审议。
3、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协商指导各专业分会工作计划
的实施,听取和收集会员对学术活动的意见,总结经验。
4、做好论文征集和优秀论文评选工作,并提供有关学
报或刊物发表。
5、经常了解有关学会和国内外的学术动态,促进学术
交流。
第二十一条 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
1、 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科学普
及,培训教育、宣传及推广工作的机构。
2、 制定科普与教育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各专业分会科
普与教育工作计划的实施。总结交流科普工作经验,评选优秀科普作品,表扬先进。
3、开展科普活动,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4、组织科技培训,帮助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知
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
5、根据需要和可能,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团体和企事
业单位委托的科普任务,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科普工作的咨询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
1、组织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工作机构。负责学会有关组织工作的工作机构。
2、遵照会章的组织原则,搞好学会的组织建设,充分
发挥学会的组织作用。
3、建立会员联系制度,倾听与反映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的意见和要求,倡导精神文明、科技道德.提高会员的
思想觉悟,引导广大会员自觉为学会做贡献。
4、会员管理
(1)认真落实会员的权力和义务,有步聚、有计划地发
展新会员做好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2)逐步建立健全会员档案,掌握会员人数、分布、科技实力和活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咨询工作委员会
1、咨询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学会有关咨
询工作的工作机构。
2、咨询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领导和协调学会各专业分会开展科技咨询工作。
(2)接受政府、工矿企业、事业、科研单位、乡镇企业等或部门的委托课题(项目),组织科技人员进行方案论证
和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
1、科技评价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学会科技评价工作的工作机构。
2、科技评介委员会的职责:
组织制定学会科技评价管理办法,制定年度科技评价计划。
3、领导和协调学会各专业分会开展对会员单位科技评价工作,给出专业评价鉴定意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章 专业分会
第二十五条 学会所属的各个专业分会是学会会员开展学术活动的基础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专业分会的成员由本专业(或志愿参加本专业活动)的会员组成;专业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人选由本专业分会提名推荐,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分会设兼职秘书1~2名,一般由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出任,分会秘书一般应由分会委员兼任,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分会应有正式挂靠单位并由所在单位认可。
第二十九条 专业分会的职责:
1、向学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本专业分会的年度活动计划。
2、组织实施经学会批准的活动计划。
3、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向有关部门提供科
技政策方面的建议,承接有关单位和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4、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座和报告会,提高本专业科技
人员的学术水平,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5、受学术委员会委托,评选本专业范围的学术论文,
为中国金属学会和本会推荐优秀论文。
6、在会员单位对比较成熟的科技成果开展科技评价工作。
7、分会秘书通过适当方式(通信,电话、会议待)与本分会成员经常保持联系,了解本分会对口的专业学术活动情
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8、每年向学术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分会在本年度的活
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