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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1898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金属学会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金属学会利益和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负责本级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所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北京金属学会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小组在政治方向、意识形态、业务引领、依法执业、诚信从业等方面的作用。并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学会不能正常开展
的纠纷、冲突;
四、本学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行政
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北京金属学会开展下列活动,应当向上级领导单位及主管业务单位报告: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
更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 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 吸引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
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 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 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 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
动的;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北京金属学会应当认真履行重要事项报告义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金属学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
第七条 北京金属学会发生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北京金属学会开展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机关和业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北京金属学会开展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北京金属学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年检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