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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1 浏览:14750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并依据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2、学会挂靠单位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本着支持学会工作,保证学会正常运行的原则,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人力,以会费形式每年拨付一定数额资金资助。
3、按照北京金属学会章程,凡北京金属学会单位会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4、本办法经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5、本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报市科协、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6、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一般会员单位,确定交纳会费额度。标准如下:
⑴理事长单位15万元/每年
⑵副理事长单位2万元/每年
⑶理事单位0.8万元/每年
⑷会员单位0.3万元/每年
7、单位会员会费采取按年度交纳的办法,由北京金属学会统一收取。
8、会员企业当年亏损的和确实困难无力支付的可提出会费缓缴、减缴、免缴申请,经秘书长联席会研究同意,报经理事会批准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应承担更多义务,原则上不减免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
9、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北京金属学会团体会费,用于为单位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学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费的管理
10、北京金属学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11、团体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12、北京金属学会会费由学会办公室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学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13、北京金属学会每年向会员单位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4、北京金属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办法第1、4、9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附则
15、本办法经北京金属学会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2020年11月25日起执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16、本办法报市民政局,市科协核准。
北京金属学会民主决策管理办法
为履行北京金属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坚持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领导和决策,保障学会民主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北京金属学会章程规定,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以下事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审议;
(四)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五) 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和组织机构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以下事项提交理事会审议: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提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提议;
(三) 任期内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审议;
(四) 新增单位会员或除名的提议
(五) 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的提议;
(六)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的提议;
(七)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的提议;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 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十一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金属学会监事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对学会财务及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强化对学会自律工作的监督职能,促进北京金属学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出席北京金属学会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学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各专业分会及会员单位联系人工作会议,了解和掌握会议的召开、议事规则及会议决议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金属学会章程,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北京金属学会办公室提供的季度财务经费收支报表进行审查和监督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单位会员违反学会纪律,损害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