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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1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金属学会的财务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本着厉行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金属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财务实行一级管理,即学会设立银行帐号及财务人员,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不设财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金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章 学会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 学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单位会费收入,按照《北京金属学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中的会费标准,由会员单位统一缴纳,并由北京金属学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专项经费收入,是指上级政府部门(中国金属学会、北京市科协等)对北京金属学会的专项经费资助。学会年初按照上级部门的计划提出项目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拨付。专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技术服务收入,除专项经费以外的,由北京金属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科技评价、技术服务、培训等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管理费等收入。
第五条 学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日常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学会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等。
第三章 国内差旅费
第六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培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及规定
(一)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经济舱;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动车卧铺、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三等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四)因工作需要自驾车赴外地公出根据路程,经领导审批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八条 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采取定额补贴方式,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及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标准规定按《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在常规业务情况外发生的特殊情况,事先经主管领导审批,住宿标准可按上浮不超过50%执行。
(二)由对方组织召开的会议等活动,住宿费按活动安排标准报销。
第十条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及规定
(一)赴外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二)赴外地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标明食宿自理的,按出差人员对应标准执行。
(三)到本市出差,当天确实来不及往返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住宿及伙食补助标准参照赴外地出差人员标准执行。
(四)到本市内跨区域因公外出需在外就餐,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实际误餐次数,午、晚餐每餐补助30元。
第四章 会议费用及招待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议费是由学会牵头主办或承办的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不含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十二条 由北京金属学会承办、协办的各种会议,应根据会议规模、会期长短等因素,按厉行节约原则,按照住宿会议每天人均550元、不住宿会议每天人均210元的标准制定会议费开支预算,并列清包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费用明细,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来访、调研、洽谈项目的人员,以及一般业务往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可安排招待用餐或工作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凭据报销。公务招待活动人均餐费不得超过150元。
第五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经费的支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费用审批制度,厉行节约,总额标准严格控制。
(一)加强费用支出的内控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二)在学会报销的各种发票、收据上必须写明“北京金属学会”,要有经办人签字,再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学会牵头主办的学术会议可采取单位或集体资助,适当收取会务费和资料费作为会议经费,以会养会。
(四)学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的一般活动费用应自行解决,如费用较大,须学会帮助解决的,先报计划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六章 学会其他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以学会名义进行对外服务的收入,在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同时,学会提留收入总额5%的管理费;对获得收入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办公室常设人员)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绩效奖励,奖励额定不超过项目利润的30%。
第十六条 个人劳务报酬超过800元,按规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金属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试行,同时原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