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北京金属学会民主决策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1520

北京金属学会民主决策管理办法

 

    为履行北京金属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坚持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领导和决策,保障学会民主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北京金属学会章程规定,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以下事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审议;

(四)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五) 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和组织机构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以下事项提交理事会审议: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提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提议;

    (三) 任期内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审议;

    (四) 新增单位会员或除名的提议

    (五) 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的提议;

    (六)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的提议;

    (七)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的提议;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 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十一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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